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04民初3719号
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民建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龙马潭区鱼塘街道王庄村林庄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4MA6BEWHD6M。
经营者:***。
被告:四川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朝阳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2BN74D。
法定代表人:莫世荣。
被告:***,男,汉族,1991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民建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四川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了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民建建筑机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民建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