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富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4民初117号

申请人:高信,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申请人:***,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申请人:四川智富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叙永县天池镇新建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MA622DKJ91。

法定代表人:陈世文。

被申请人:张秀中,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申请人高信、***与被申请人四川智富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秀中、***、周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信、***于2021年1月13日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智富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予以冻结,对张秀中银行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对***3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高信以其名下的位于叙永县××镇××道××号××幢××层××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智富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期限为一年;冻结被申请人张秀中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期限为一年;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高信所有的位于叙永县××镇××道××号××幢××层××号房屋,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36元,由申请人高信、***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益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