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兴盛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鼎兴盛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高新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55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鼎兴盛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洪山区和平街武丰村金地自在城第1号商业体B座6层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梓云,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新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黄陂区前川街武湖村浙商工业园B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登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江夏区五里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贸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恒大中心2901房自编之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鼎兴盛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新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巴登城投资有限公司、广东贸琪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1民初10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湖北鼎兴盛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鼎兴盛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鼎兴盛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10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上诉人湖北鼎兴盛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隽 审 判 员  夏 俊 审 判 员  曹 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彭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