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0428号
原告:**高新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黄陂区前川街武湖村浙商工业园B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登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夏区五里界。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鼎兴盛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洪山区和平街武丰村金地自在城第1号商业体B座6层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恒大中心2901房自编之二。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新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巴登城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鼎兴盛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