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南恒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921民初1626号

原告:***,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系自由职业。

被告:河南恒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懂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恒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云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南丁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