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921民初1626号
原告:***,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系自由职业。
被告:河南恒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懂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恒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云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南丁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