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恒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州市茶店镇第一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袁家村二区7排10号。
法定代表人:李现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生,男,汉族,1971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林州市茶店镇第一初级中学,住所地林州市茶店镇小坡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中学校长。
河南恒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林州市茶店镇第一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安阳仲裁委员会(2019)安仲案字第206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恒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二O二一年三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林州市茶店镇第一初级中学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以26000元为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新芳
审判员  马 越
审判员  潘建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