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南恒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初1013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河南恒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59912018X9(7-9),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袁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现军,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东,男,汉族,1970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9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蜀山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恒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和解,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