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海晟建材检测有限公司

吉安市海晟建材检测有限公司、江西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30财保53号之一
申请人吉安市海晟建材检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吉安市海晟建材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价值28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安市海晟建材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江西永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8×××00-000001的存款28000元。 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吉安市海晟建材检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盛婷婷
法官助理 尹晓方 书 记 员 汤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