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902执4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宇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纬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裔雪娟。
被执行人: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3137289087,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盐城和硕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NGDGD0F,住所地盐城市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宇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和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和硕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的(2019)苏0902民初3854号法律文书所载明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宇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902执4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孙伟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金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