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执4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宇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纬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裔雪娟。
被执行人: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孙步华。
被执行人:盐城和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宇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和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苏0902民初3854号法律文书】,依法裁定冻结、扣划查封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和硕置业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苏0902执43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依据案号为本院(2019)苏0902民初3854号】中对被执行人江苏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和硕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查封(或扣押、冻结等)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金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