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熙房建有限公司

***、江西富熙房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24民初1342号 原告:***,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富熙房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泗洲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5L8E8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富熙房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钟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