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旭阳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曲阜旭阳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欣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186号之一
申请人:曲阜旭阳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防山镇西河套村村西中心大街**。
法定代表人:柴桂阳,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欣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南郊镇工业园东首兴鲁大道吴家村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西亭,董事长。
申请人曲阜旭阳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欣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186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2月9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欣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闫支行账户90XXX64人民币2.00元。申请人曲阜旭阳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曲阜旭阳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