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旭阳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曲阜旭阳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欣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186号
申请人:曲阜旭阳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防山镇西河套村村西中心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328384087G。
法定代表人:柴桂阳,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欣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南郊镇工业园东首兴鲁大道吴家村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C465A50。
法定代表人:张西亭,董事长。
申请人曲阜旭阳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欣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鲁0306财保1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欣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15061.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欣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15061.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