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旭阳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曲阜旭阳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欣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815号
申请执行人:曲阜旭阳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东开发区春秋东路蒋沟河桥向东88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328384087G。
法定代表人:柴贵阳,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欣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工业园东首(兴鲁大道吴家村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C465A50。
法定代表人:张西亭,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6民特21号民事裁定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欣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413848.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款项387831.00元,违约金20000.00元,执行费6017.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413848.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洪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