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财保167号
申请人:曲阜旭阳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防山镇西河套村村西中心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328384087G。
法定代表人:柴桂阳,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欣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南郊镇工业园东首兴鲁大道吴家村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C465A50。
法定代表人:张西亭,董事长。
申请人曲阜旭阳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欣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5061.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曲阜旭阳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曲阜旭阳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欣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15061.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95.00元,由申请人曲阜旭阳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莹莹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旭东
书记员刘雯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