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天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天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26执31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宁波市天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254387559K),住所地:宁海县黄坛镇金家岙村(住宅)。
法定代表人:***,1966年1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
号码:330226196612090034),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226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0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14268.84元、执行费1614.03元、诉讼费1306元,共计117188.8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宁波市天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7188.87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