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天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天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新升泰灯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26执346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天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娄卫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剑慧,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静,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新升泰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孙伟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天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新升泰灯饰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26民初47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4422513元、执行费46625.13元、诉讼费21090元,合计4490228.1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宁波新升泰灯饰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案进行了轮候冻结,且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
2.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浙B×××××、浙B×××××、浙B×××××号的车辆,本院他案已依法进行了查封,但上述车辆去向不明,尚未实际扣押。
3.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宁海县桥头胡工业园区有厂房和机器设备,本院已另案查封。但在评估拍卖过程中,有债权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故中止资产处置程序。
4.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
5.因被执行人宁波新升泰灯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宁波新升泰灯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案执行过程中,暂无执行款到位。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案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宁波新升泰灯饰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裁定受理对其的破产清算申请,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226执34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没有被宣告破产,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朝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王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