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天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诸暨市俊顺建材经营部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民初4392号

原告:诸暨市俊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开义村前山**。

经营者:章永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弋婷,浙江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市天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黄坛镇金家岙村

法定代表人:娄卫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俊顺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宁波市天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俊顺建材经营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5元,依法减半收取662.5元,财产保全费630元,合计1292.5元,由原告诸暨市俊顺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荣文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驰骏

书 记 员 楼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