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格迪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宜兴市锡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海格迪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锡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徐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62865668。
法定代表人:王新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海格迪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南石匣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329776103F。
法定代表人:熊荣华。
宜兴市锡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龙公司)与河北海格迪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格迪森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7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海格迪森公司应支付锡龙公司179370元及利息。因海格迪森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锡龙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海格迪森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月9日、2月17日、3月16日、4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海格迪森公司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
3、本院委托查询了被执行人海格迪森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4、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海格迪森公司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5、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海格迪森公司名下有设备一套,本院审理中已查封,因防疫期间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
6、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海格迪森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执行中,执行人员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海格迪森公司到庭偿还债务,但其均拒不到庭。
8、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执行提出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7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蒋亚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