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执2347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绿邦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71600576607948E,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滨北镇梧桐七路517号。
法定代表人陈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倩,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河北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31022329776103F,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南石匣村西。
法定代表人熊荣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罗超英,女,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熊荣华,男,195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申请执行人滨州绿邦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罗超英、熊荣华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滨州绿邦板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河北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罗超英、熊荣华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602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兆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