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02执645号
申请执行人:***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积良,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南石匣村西。
法定代表人:刘海峰,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技术总监。
被执行人:王进,女,1972年4月5日生,汉族,河北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控股人,住北京市宣武门区。
被执行人:北京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北里****楼507。
法定代表人:德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河北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进、北京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2018)皖0402民初11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河北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进、北京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09762.00元的财产,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银行账户及其他权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穆伟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