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格迪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纪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海格迪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02执645号

申请执行人:***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积良,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南石匣村西。

法定代表人:刘海峰,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技术总监。

被执行人:王进,女,1972年4月5日生,汉族,河北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控股人,住北京市宣武门区。

被执行人:北京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北里****楼507。

法定代表人:德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河北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进、北京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2018)皖0402民初11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河北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进、北京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09762.00元的财产,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银行账户及其他权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穆伟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