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101号
原告:电管家能源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桥路******。
法定代表人:顾华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一名,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杰,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柏(上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魏世杰,执行董事。
原告电管家能源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柏(上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电管家能源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俞悦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夏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