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管家能源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电管家能源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能电力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9951号
申请执行人:电管家能源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桥路555弄38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顾华春,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杰,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琳,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立跃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陆佩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电管家能源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能电力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410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能电力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电管家能源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能电力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电管家能源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6,000元,并偿付以116,000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0元,由被告****能电力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83,825.6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能电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调查被执行人****能电力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查到被执行人****能电力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的不动产,本院他案正在处理该不动产。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为督促被执行人****能电力有限公司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某被执行人名单,公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
四、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目前本院他案已启动了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的处置,本案执行须待他案处置结果,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胡汇哲
审判员  袁 辰
审判员  金联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一祺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