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6583号
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袁蕙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男,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电管家能源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桥路555弄38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顾华春。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电管家能源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 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吴晓非
书 记 员 瞿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