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440号之一
原告:电管家能源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桥路555弄38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顾华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杰,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杰,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328号7幢J444室。
法定代表人:魏世杰。
原告电管家能源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鉴于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故应中止本案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徐 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 凯
书 记 员 周丽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