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440号
申请人:电管家能源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桥路555弄38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顾华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一名,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杰,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328号7幢J444室。
法定代表人:魏世杰。
申请人电管家能源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9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49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3,010元,由申请人电管家能源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玉洁
书 记 员 王伊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