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85112号
原告:电管家能源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桥路555弄38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飞浪气垫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坤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电管家能源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飞浪气垫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
本院认为,现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宫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