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管家能源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电管家能源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飞浪气垫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85112号 原告:电管家能源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桥路555弄38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飞浪气垫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坤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电管家能源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飞浪气垫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 本院认为,现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宫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