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18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中)133号上海公馆3号楼2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3908082XB。
法定代表人:刘明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康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2号楼9层8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2880035J。
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20)豫0122民初9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康美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中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向申请人调查询问、实地调查、张贴失信公告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四、另外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5月29日给申请人做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为9786513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康美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中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宋卫中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洋洋
书记员马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