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中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南康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22民初9005号
原告:河南中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中)**上海公馆**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3908082XB。
法定代表人:刘明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红,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慕垚,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康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楼****信用代码91410100582880035J。
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河南中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野公司)与被告河南康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红、郭慕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美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康美置业公司支付中野公司工程款9786513元及利息2754590元(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5年4月4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康美置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26日,中野公司与康美置业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承包康美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中牟县建设南路盛园路的中牟汽车产业聚集区4#地块1#标准厂房工程,工程总价采用固定总价加变更签证形式,总价款19000000元。协议书同时对工期、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中野公司依约施工完毕,但康美置业公司没有依约付清工程款,至2020年最后一次付款,康美置业公司陆续共向中野公司支付工程款(含抵扣的不动产)共计9213487元,尚欠9786513元未支付,中野公司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康美置业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26日,中野公司(乙方)与康美置业公司(甲方)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中牟汽车产业聚集区4#地块1#标准厂房2、工程地点:郑州市中牟县汽车产业聚集区3、建筑面积:17884.38㎡4、结构形式:框架二、工程范围及内容承包形式:包工包料承包内容:甲方提供的预算编制范围及内容……三、工期1、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2、竣工日期:2014年10月20日3、合同总工期为120个工作日。……五、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价款结算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加变更签证形式,总价为1900万元加变更、签证价款。施工中出现的变更、签证,应据实结算进入结算总价款……六、付款方式1、乙方进场后5日内,甲方支付200万元。2、甲方于2015年2月8日之前支付1300万元。3、工程完成,甲方于2015年4月3日之前支付剩余款项(以最终结算价款为准)。4、以上固定总价金额为不含税金金额。……十二、违约责任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如有违反,按本协议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工程价款的2%支付违约金。十三、补充约定如甲方没有按照本协议书第六条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款,甲方应依照协议书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承诺用乙方建造的中牟汽车产业聚集区4#地块1#标准厂房按照1000元/㎡的价格来抵扣应付的工程款及违约金……”。中野公司称2015年1月已施工完毕,自2014年6月份至2020年8月份,康美置业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9213487元,其中康美置业公司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工资2973487元,支付现金2万元,用高级摩托车抵扣17万元,用保时捷车和面包车各抵扣了100万元和5万元,剩下的都是转账,因时间较长,现在无法获得转账的凭证。中野公司提交有《车辆转让协议》2份,证明康美置业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2020年8月21日分别用保时捷豫A×××**车和途安鲁D×××**车各抵扣工程款100万元和5万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中野公司与康美置业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中野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双方约定“工程完成,甲方于2015年4月3日之前支付剩余款项”、“如有违反……按照工程价款的2%支付违约金”,现康美置业公司仅支付工程款9213487元,剩余9786513元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中野公司要求康美置业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78651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康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中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978651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47元,减半收取48523.5元,由被告河南康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判员  娄王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安静
书记员边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