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2民初10092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中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和平路110号维多利亚城4号楼1单元3层31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3908082XB。
法定代表人:刘明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涛,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北段**集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56037106。
法定代表人:秦羡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牡丹,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南中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豫0182民初10092号民事裁定,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现本院依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