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7388号
原告:***,男,1990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被告:***,男,197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被告:河南中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3908082XB。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133号上海公馆3号楼29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明星。
原告***诉被告***、河南中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中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中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三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