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7574号
原告:驻马店市盛达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大道与蔡州大道交叉口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尹位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鑫,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陆,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中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雷世付,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守领,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中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和平路110号维多利亚城4号楼1单元3层310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平,河南牧野事务所律师。
原告驻马店市盛达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河南中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驻马店市盛达粮油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盛达粮油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盛达粮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盛达粮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