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9940号之二
原告:驻马店市盛达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大道与蔡州大道交叉口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9764924XJ。
法定代表人:尹位红,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陆,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坤,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枫,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和平路110号维多利亚城4号楼1单元3层3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3908082XB。
法定代表人:刘明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保,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平,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顺河街道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068901630H。
法定代表人:雷世付,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守领,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豫1702民初99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因原告撤诉,现被告刘雪峰申请解除对其3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被告***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3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邓卫军
人民陪审员 段丽娟
人民陪审员 石春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