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420号
申请人:无锡市未莱美电梯装饰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南开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李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慧,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佳佳,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国际商会大厦一期一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无锡市未莱美电梯装饰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莱美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未莱美公司以其在中国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莱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无锡市未莱美电梯装饰配套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孙东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钱歆雯
书 记 员 张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