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保836号之一
(2021)苏0214财保4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市未莱美电梯装饰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南开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李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慧,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佳佳,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国际商会大厦一期一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无锡市未莱美电梯装饰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莱美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后,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苏0214财保4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山东**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价值财产。未莱美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山东**电梯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未莱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东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钱歆雯
书 记 员 张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