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6民初2073号
原告:陕西星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眉县XX街道城西XX园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326773821927U
法定代表人:孙新海,任总经理。
被告:宝鸡渭水昌鑫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XX镇XX村XX组XX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323MA6XENEH5Q
法定的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83年9月9日,汉族,住岐山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陕西星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渭水昌鑫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星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星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闫占彬
审 判 员 同列红
人民陪审员 权远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包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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