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星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宝鸡渭水昌鑫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星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6民初1541号

原告(反诉被告):宝鸡渭水昌鑫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的代表人:张少瑞

委托代理人:张欢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星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新海

原告(反诉被告)宝鸡渭水昌鑫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星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宝鸡商渭水昌鑫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原告陕西星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宝鸡渭水昌鑫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陕西星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466元,减半收取1733元,由原告宝鸡渭水昌鑫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案件反诉费1191元,减半收取595.5元,由反诉原告陕西星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闫占彬

审 判 员 同列红

审 判 员 杜 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包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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