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6民初1541号
原告(反诉被告):宝鸡渭水昌鑫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的代表人:张少瑞
委托代理人:张欢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星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新海
原告(反诉被告)宝鸡渭水昌鑫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星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宝鸡商渭水昌鑫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原告陕西星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宝鸡渭水昌鑫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陕西星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466元,减半收取1733元,由原告宝鸡渭水昌鑫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案件反诉费1191元,减半收取595.5元,由反诉原告陕西星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闫占彬
审 判 员 同列红
审 判 员 杜 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包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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