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艺园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05民初24595号
原告深圳市创艺园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合同第二十五条明确约定“凡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合法的,适用约定管辖。现甲方项目所在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XX村,故本案应属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严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