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艺园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5257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创艺园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红荔路交汇处中银花园办公楼B栋14C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深圳市创艺园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2022)沪0104民初5257号民事裁定,且已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因申请人已获清偿并申请解除全部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8,606元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姚 颖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纪 昀 书 记 员  郑海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