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5257号之一
反诉原告: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反诉被告:深圳市创艺园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红荔路交汇处中银花园办公楼B栋14C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兆富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下沙社区金沙西路以南、潮歌路以北佳兆业金沙湾度假广场15-1号商业101(一照多址企业)。
法定代表人:吴治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创艺园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兆富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2022年12月9日,被告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对原告深圳市创艺园文旅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3年3月20日,反诉原告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计20元,由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 颖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纪 昀
书 记 员 郑海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