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5257号之三
原告:深圳市创艺园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红荔路交汇处中银花园办公楼B栋14C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兆富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下沙社区金沙西路以南、潮歌路以北佳兆业金沙湾度假广场15-1号商业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深圳市创艺园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兆富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突发新冠肺炎疫情,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一)》,本案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