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贵州省施秉元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23民初165号
原告:贵州省施秉元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云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光,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梅园新区府中路电信大楼4-5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63号31号楼1201室。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板溪镇金园大道58号A-568地块。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省施秉元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2月0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施秉元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37元,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长李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龙光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龙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