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执186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楼**。
法定代表人:孙醒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庆华,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威海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山东路**v>
法定代表人:陈昭志,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9)鲁1003民初577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中,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二、终结(2020)鲁1003执18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于英哲
书记员杨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