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执18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63号31号楼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842885078。
法定代表人:孙醒宇。
被执行人福建江阴港银河国际汽车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附属楼(福清市新厝镇新厝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0561464126。
法定代表人:俞明。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江阴港银河国际汽车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181民初51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设计费30154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1547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自2020年11月9日起计算至还清起按款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申请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江阴港银河国际汽车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未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福建江阴港银河国际汽车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福建江阴港银河国际汽车园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信息,发现车牌号为闽A9××××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及车牌号为闽AR××××奔驰牌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福建江阴港银河国际汽车园有限公司,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江阴港银河国际汽车园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通过福建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发现坐落于福清市江阴工业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不动产权证号:融江阴国用(2013)第A1xx7号、融江阴国用(2013)第A1xx号、融江阴国用(2013)第Axx9号、融江阴国用(2013)第A1xx1号、融江阴国用(2013)第A1xxx2号、融江阴国用(2013)第A1xxx3号、融江阴国用(2013)第A1xxx4号、闽(2017)福清市不动产权第001xxx08号】登记在被执行人福建江阴港银河国际汽车园有限公司名下。
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如下措施:一、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二、另案执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A9××××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及车牌号为闽AR××××奔驰牌轿车;三、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福清市江阴工业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不动产权证号:融江阴国用(2013)第A12xx号、融江阴国用(2013)第A1xxx号、融江阴国用(2013)第A1xx号、融江阴国用(2013)第A1xx号、融江阴国用(2013)第Axx号、融江阴国用(2013)第A1xx号、融江阴国用(2013)第A1xxx号、闽(2017)福清市不动产权第0017xxx8号】;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参与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福建江阴××期××#××#××房地产所得款项的分配,至今未分配到款项;五、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021年6月29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将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本院另案执行已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本案轮候查封,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闽0181民初51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曾起贵
执行员 沈基东
执行员 郑而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