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民申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枣庄世纪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永安镇马庄社区250号。
法定代表人:苏红星,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63号31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孙醒宇。
再审申请人枣庄世纪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中民初字第3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枣庄世纪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有可能改变原审认定的事实,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王 利
审判员 崔兆军
审判员 杜兆锋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楚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