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河南圃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财保94号
申请人: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842885078,
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63号31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孙醒宇
被申请人:河南圃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55721696M,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梁苑办事处航天社区梁苑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玲。
申请人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圃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51362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仲裁委派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河南圃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51362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银行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089元,由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鲁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