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异119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8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842885078,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63号31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孙醒宇。
被执行人:威海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584501422G,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文山东路15-9、15-10号.
法定代表人:陈昭志。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鲁1003民初5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鲁1003执1866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鲁1003执186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文登区。案外人***对其中的4-627号摊位主张所有权,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同意解除查封,本院解除了对案涉房产的查封,案外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秀琴
人民陪审员 向洪平
人民陪审员 侯献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蔡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