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民终2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凯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檀溪镇大坎村。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天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金星村西部科技园A幢311室。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63号31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浙江凯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天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凯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凯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