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3民初1442号
原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深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
法定代表人: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某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50.22元,减半收取6525.11元,由原告上海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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