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娄山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省娄山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聂长六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2民初5642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1月6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贵州省娄山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光星。
被告:聂长六(又名聂长禄),男,汉族,1964年2月22日生,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四川省岳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省娄山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聂长六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龙 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冉茂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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